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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8月份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是2011年12月份为我交的社保。我想补交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1月份的社保。公司不予办理,我将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24-04-09 09:24:0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关于补交社保的函
    ***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叫***,原系公司**部门员工,从事***工作。我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期间,我认真负责,服从领导,较好地完成了岗位任务。
    因个人发展,我于*年*月*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是公司于*年*月*日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发现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为我办理社保。现要求公司在*年*月*日前为我补交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
    如果公司不予补交,我将用法律手段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请公司给予重视,谢谢
    发函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
  • 有社保补交纠纷时可以向人社局反映,投诉或举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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