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问下单元前的出入口是不是只属于本单元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全体小区的业主共有

房产纠纷
2024-04-08 10:42:5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单元前的出入口归属问题并非一成不变,它可能因具体的建筑设计、小区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这类问题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原则。
    在一些情况下,单元前的出入口可能被视为该单元的共用部位,主要供该单元的业主使用,因此可以认为是属于该单元业主共有。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当出入口也是其他单元或小区业主的通行要道时,它可能被视为小区的公共设施,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 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 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 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内的公共面积部分的所有权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进行纠纷处理。
  • 小区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有权依法决定如何利用共有部分。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如欲充分发挥共有部分的作用,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后再行经营,且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