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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拆迁选择更换房屋。协议本身存在恶意磋商。除协议外,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天津市2006年55号文件规定的评估价x建筑面积=规定房屋管理部门所有,拆迁款总额为x30%,规定被拆迁户为x70%,但他增加了百分比,故意减少了70%的产权补偿。本协议排除了拆迁户的主要权利,增加被拆迁户的责任,免除违反法律、财务法规的责任。两年后,安置房屋将被选中,并有单方面的另一项协议,不支付差额,也不允许入住。我通过国家信访局信访解释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我通过国家信访局信访解释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案件。自2007年211月27日起,天津市高等法院调解备案。2012年4月6日,谈话不再停止,而是威胁要提出不合格的诉状。

征地拆迁
2024-04-02 01: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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