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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因工作需要向某公司(所在单位)预借100元办公事,后因发生劳动争议没有报销入帐.某公司凭上述借条要求员工还钱,法院认为出借人是某公司财务张三,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现张三持该借条起诉某员工,员工认为:\"借条实质上为\"某员工向某公司财务张三借(公司)款100元\"的省略写法,张三和员工均是职务行为,实为员工预借公司款出去办事,依据员工提供的报销凭证应该多退少补予以核销,故不应支付张三诉求.

其它综合
2006-03-27 09:37: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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