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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被告向与我订立还款保证书,说明96年向我所借款项是用于建自家的房子,(当时他和儿媳一起居住共同生活),但到规定时间,被告还未还款,我向法院起诉(当时因经济紧缺,没有请律师),在法院主持下于2000.6.15达成调解,但法院却没有在调解书中写明保证书中的借款用途.在调解生效后,2001年10月申请执行.发现被告已将其妻名下的房产于2000年12月无偿赠与其儿子.2003年我们请求法院撤消其赠与,发现其妻已故,法官说要析产,只能算被告继承的部分,固2003年6月5日调解撤诉.现发现被告根本没有了可执行财产.

涉外纠纷
2005-03-04 12:3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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