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恐吓的立案条件有:
1、多次威胁恐吓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的;
3、威胁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
威胁恐吓罪判刑如下: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威胁恐吓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是不会被判刑的,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