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于05年3月份在开发区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处,同年3月15日交清首付宽款,签定了销售合同,并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由于房产在开发区,办理贷款遇到许多问题,主要有:开发区与芝罘区的管理体制,和银行方面签字手续(我先生在外地工作)以及银行方面领导换班,抵押手续的扯皮等问题每当出现问题我都及时与开发商收款部门联系,他们从未提出异议,而且特别理解说:只要尽力办就行.经过多方努力贷款于05年11月份银行贷款正式到帐,开发商也办理了房证,我同时交付了包括电视入网费,维修基金等所有费用.06年一月底,开发商收款处电话通知我去将收据换发票,当时正值春节,特别忙,我答应节后去办理,06年3月23日我去办理了正式发票,同时收到收房入伙通知书,我拿通知书到物业领取了钥匙,查看了房屋的电表,正式收房.可此时物业要求我从05年7月份交物业管理费,矛盾由此产生.售房合同交接这样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第十一条 交接.1、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胡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有出卖人承担.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又出卖人交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买受人按1元/月向物业公司交付保管费及物业管理费。3、双方约定,对房屋的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的灭失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有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脚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字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卖受人承担。”此外还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