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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多收了钱不退要向哪里举报

损害赔偿
2024-03-27 01:48: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遭遇欺诈,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投诉。投诉时,需要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保留证据材料,如发票、消费清单、收据、刷卡记录、银行汇款记录、网上交易支付成功的页面截屏等。
    投诉商品明码标价问题,可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以证明标价情况。向消协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被超市多收钱怎么投诉
    1、从投诉内容来看,超市结账多收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实际结账金额略高于标注价;二是标注促销价实际仍按原价收费;三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费,即一件商品被扫码多次。
    2、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以3倍计算;增加赔偿后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受理情况看,已有消费者通过新消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郁某在一超市买了2罐薯片,每罐标价
    5.9元,应付
    11.8元,超市实收
    15.8元。郁某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获赔500元。又如高某买了管标价
    9.7元的牙膏,后发现超市多收
    3.2元,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也获赔500元。
    超市多收钱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是否有故意欺诈行为来进行区分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超市多扫商品怎样赔偿
    可以向超市相关人员索要赔偿,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格。
    由于超市多收钱的行为为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上述条款索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购买到假货怎么投诉
    当你发现购到假货时,首先要保护证据,主要有物品和发票等,最好不要直接去与商家交涉以避免发生正面冲突或被抢失证据。
    正确的步骤是:
    1、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
    2、请消协出面调解(要注意:只有调解权);
    3、如调解不能,则可应工商部门举报(要注意:工商部门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要任务,你不一定得到相应的赔偿);
    4、如果此事具有新闻的典型性,且商家因怕造成社会影响对其不利,也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要注意:新闻媒体只有报导权,没有调解义务也没有执法权,有时弄不好他自己还会摊官司);
    5、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索赔。
    只要你证据充分,你就一定会胜诉的(要注意: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别忘了让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 1、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投诉,维护权益;
    2、超市倒闭后的退费纠纷通过消费者协会来解决,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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