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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1月份,公司老板让我去电汇到深圳公司10万元,回来后我把原始凭单交到老板手里。2005年11月中旬,她说我拿了她10万元,叫我还给她,否则他就报警,她说托好分局的人了,在2005年12月底,经侦到深圳调查此事,此事与我无关,深圳那边跟本不认识我,之后得知与北京的一家公司有关,对此就进行了调查,在06年的3月1日,经侦把我叫去询问,我对他说:"你应该首先调查一下这个公司是否存,是否在非法经营",公司老板又给经侦出示了假的工资表作为证据,之后就让我填了一张传唤票,是从早九点到晚九点,然后就把我送到了海淀分局拘留所,当晚因证据不足没有收我,从晚九点到零晨两点半,就让我在分局呆着没有任何手续,之后把我监视居住3天,在3月4号,再次把我送到海淀分局,并对我进行了拘留。在三月3月10日警察再次把我叫到审讯室,拿出一张支票的复印件对我说:"经我们核查那钱以在五天后就回到你老板的帐上,她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你没事了,可以取保候审

证券投资
2006-03-27 16: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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