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并依法收集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来对拆迁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需要在六个月内提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