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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丙丁三人分别欠下100万债务,甲与乙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是2021年5月1日,与丙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为2021年6月1日,与丁约定的清偿期限为2021年7月1日;现三笔债务均到期且未清偿。 现甲对丁清偿其100万债务,其清偿行为是否有效,乙、丙能否以其债权先到期为由主张优先受偿?

债权债务
2024-03-26 11:41:5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均为普通债权。还款行为有效。
  • 甲可以直接起诉丙
  • 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 法律分析:欠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一直有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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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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