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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错误的本子可以值多少钱?

损害赔偿
2024-03-22 09:13: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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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图书按现价的两倍赔偿工具书按现价的五倍赔偿其余使用价值高、不易购到的书籍,按现价的十倍赔偿。
    遗失图书,原则上是以相同版的原书赔偿如不能赔偿原版者,则由遗失者去校财务部门付款赔偿,凭收据注销书记录。
    凡向本馆借阅的图书、杂志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规定处理。
  • 一般的版权费有两种算法:
    约定版税:
    一般是5%~15%不等,按照标价*出版册数*版税比例支付作者。
    买断:
    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一笔稿费,书本的收入就和作者没有关系了。
    一般来说,买断的价格会比较高,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版权申请的费用一般在300元左右,具体的收费情况需要结合需要申请版权的作品类型、作品数量以及介绍作品时的文档数量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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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
    250元/件次。
    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
    320元/件次。
    2、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
    300元/件次;
    继承:
    200元/件次。
    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55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一般的版权费有两种算法:
    约定版税:
    一般是5%~15%不等,按照标价*出版册数*版税比例支付作者。
    买断:
    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一笔稿费,书本的收入就和作者没有关系了。
    一般来说,买断的价格会比较高,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版权申请的费用一般在300元左右,具体的收费情况需要结合需要申请版权的作品类型、作品数量以及介绍作品时的文档数量等来确定。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
    250元/件次。
    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
    320元/件次。
    2、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
    300元/件次;
    继承:
    200元/件次。
    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
    55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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