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年1月22日与太原路工程处苏XX签订租房协议,以350元每月的价格租赁苏XX哥哥的房子2室1厅。并约定租期一年。暖气费用260元每月由我支付。房租季付。到3月前两天苏XX突然告诉我她母亲要从老家回来要收回我租住的房子。(我住进来后安装了电话,开通了宽带。并且购买了很多家具。并且我所做的业务决定我的电话号码和位置不能改变)我把我的这些原因告诉房东苏XX,但她一会要我交一年租金,一会说她自己没有出租过房子,当初租给不了解行情以至租的价格太低云云。我说我提高50元每月,就是说400元每个月我还是愿意租她的房子。苏XX说考虑一下。前两天苏XX又告诉我执意要我重新找房子。协议上写明了双方议定租期一年,租金季付。我交了200元押金。如果我不满一年就不退,但是没有写房东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我与房东苏XX签订的租房协议可以做为我为自己维权的依据吗?现在就是苏XX违约了,我能要求苏XX承担什么责任呢对了,还有我是和房东的妹妹签订的协议。而且租的时候她就对了说了是她哥哥的房子,现在她哥哥说要收回房子。我和房东的妹妹苏XX签订的协议还有用吗 ?还有我和房东妹妹苏XX签订协议的时候就我们2个人,并没有第三者公证证明。协议上有我和苏XX的亲笔签名。身份证号。我们还互相持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