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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了旅游团两天后但是由于身体不适无法跟团,旅游社合同中签订了说出发前三天无法跟团要收取总额费用的40%是合理的吗,是霸王条款吗

损害赔偿
2024-03-20 15:50:4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亲,你好,这个可以跟旅行社协调,直接扣40%的费用有点不合理
  •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由客人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因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法律分析: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包括: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由客人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因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免除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旅游者怎么更好维权呢?1.选择团型要理性。旅游是硬性消费,旅游者在选择线路产品时,不能以低价位作为唯一标准;在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时,要对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以及违约责任做出细致的约定。这是游客做好维权工作的基础。 2.旅游途中实时监督、取证。游客可对照行程单实时监督旅行社的服务。一旦发现导游服务与行程不符,要和导游交涉,交涉无果要及时向旅行社反映。如果旅行社态度消极,要及时取证,为事后投诉做准备。 3.程后及时向组团旅行社索赔。可采用“与旅行社协商”——“向旅游执法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合理维权;必要时也可以借助媒体、网络、微博等手段,通过舆论压力来促进维权。 4.游客的赔偿要求要合理。 5.维权要合理合法。游客不能故意激化矛盾,把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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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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