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的一位叔叔以前是某国有企业的驾驶员(现在外打工),后来因为企业不景 气于1998年下岗,下岗后原单位一直支付其170元的生活费至2000年,后来 其所在单位因效益不好为由而停止发给其基本生活费.从2000年到现在也再未支付 过一次生活费用(此期间该部门只为其交纳了最基本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总金额 不超过其生活费总额),但该国有企业从2003年开始效益就逐步好转,留在该企业 的职工和干部的工资都不低,而我叔叔所在的劳动服务公司(此部门是该企业的一个从 属部门)仍拒不付工资(其间,当事人多次索要生活费都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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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叔叔是下岗职工,按照有关下岗职工管理规定,您叔叔有权要求以前所在单位支付生活费,具体支付方式可以和单位协商!
单位多次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救济途径: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
2.根据下岗职工管理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3.协商不成可以经过劳动局仲裁(这是劳务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仲裁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合法权益).您叔叔在外工作不方便的话,可以进行委托,由委托人来办理.具体方式可以委托您,也可以委托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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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