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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话没有录音

损害赔偿
2024-03-14 16:28: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呢?麻烦详细阐述下
  • 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不能查到通话录音。如果想查到通信的记录,可以到移动中心调取通话时间和时长供参考。警方只可以根据手机号码调取通话记录,对于通话内容是没有办法知悉的,除非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术政策措施,监听其手机通话内容。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 通话录音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第三款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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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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