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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去上学,在学校附近两个孩子追逐打闹,另外一个孩子撞倒一位82岁老太太,导致老太太腰椎骨折,这个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损害赔偿
2024-03-14 11:01: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孩子打闹受伤责任划分
    1、孩子之间的打闹受伤后,打闹的责任认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1)2人以上实施了危及别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其中1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别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那么侵权人就要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视情况而定:
    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如果幼儿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受伤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
    一、双方打闹,双方都有责任,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打闹,双方都没有过错,按公平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要区分以下情况负责:
    1、一方自己不慎受伤,自己负责;
    2、对方不慎导致伤害,对方家长作为监护人负责;
    3、双方各自都有过错,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受伤原因和过错程度来判断由谁负责,责任大小,一旦确定由对方小孩负责,具体法律责任由家长承担;
    4、和对方孩子无关的意外导致另一方孩子受伤,自行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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