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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该负责吗

2020-11-2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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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学生在学校进行各项活动时,都有可能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谁都不想的,但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进行学习,学校理应具备教育监管的职责,那么,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该负责吗?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该负责吗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该负责吗

  二、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如何赔偿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应该负责吗的相关内容,学生意外伤害学校是否该负责任,需要根据意外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定,若是学校确实有失职之处,则理应承担相关的责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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