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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现在哺乳期间,回单位不续签有什么赔偿

劳动纠纷
2024-03-15 15:23:5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描述,哺乳期结束,单位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期限应当保函实际工作年限、产假期间、哺乳期间。
  • 你好,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主动离职,只有经济补偿金。
  • 您好,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您这边的公司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在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则合同自动终止,企业不续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可以要求企业按照规定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还能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结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且哺乳期结束的,单位可以选择不予续签,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的,劳动合同延期至产期结束,产期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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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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