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消费后经营者不给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法律不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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