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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在一家画画机构上了四天班,然后工资不满意第二天晚上和老板谈好了,她让我选兼职或全职,然后我第三天晚上给她答复了我以后都上兼职,她也同意了,然后在上完第四天兼职之后晚上就和我说以后不用来上班了,之前帮忙画墙绘,给了我200,然后前三天全职每天100,兼职是按180一节课算,周六上了三节课就是540,一共应该给1040,但是我老板本来已经认周六是兼职了,现在又反悔,不认兼职,一直说四天给你600已经很好了(加上墙绘的200了),现在谈的工资没证据,她不承认,不给剩下440,就是她的意思我就上四天全职,并且没签合同,能仲裁她吗,会不会没证据输了

劳动纠纷
2024-03-10 20:14:0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协商解决问题,上班时间短,没有必要再将纠纷扩大
  • 你好,这种情况是可以仲裁对方的
  • 您好,不发工资可以仲裁
  • 法律分析:向劳动监察大队上级部门投诉,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的投诉热线、局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法律分析:首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都不行的话直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职员在国庆节的一至三号上班的,用人单位是要支付三倍工资,四至七号上班是支付两倍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有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若是劳动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是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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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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