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几年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房,现在原单位有权收回吗?

房产纠纷
2024-03-07 15:23: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拥有有限产权,一般在5-10年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可领取房产证、获得全部产权。参加福利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拥有有限产权,一般在5-10年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可领取房产证,获得全部产权。参加福利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法条,即职工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不再是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单位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依法予以收回。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