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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的房子退休后会收回吗?

房产纠纷
2023-07-09 22:54: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单位分配的房子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改叫集资建房。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 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 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
    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出台,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新体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底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既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属于自己的。
    单位分的房子退休以后是属于自己的,可以继续住下去。
    单位分的房子叫做福利分房,1998年后改叫集资建房,属于房改房。是按照房改政策集资建设或其他方式建设出售给职工的房屋。


  • 这个要看当初是怎么拿到拿房子的,如果是当事人购买就和退休没有关系。如果是分配的宿舍之类的就有可能因为退休收回。
    单位分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免费提供给职工进行居住,这样的话职工是只有居住权的,如果退休后,单位有可能会进行回收。另外一种是单位建房,职工个人出资低价购买的,这种情况的话,房屋的所有权是归职工所有的,单位没有权利收回房屋。
    福利分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产物,是一种具有特殊历史背景的房屋分配形式。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1998年,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出台,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新体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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