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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到了,快递员打电话说放物业,当时人没在家,等到去找的时候快递丢了,现在快递员说当时打电话告知过我同意放物业的,丢了不负责,我改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4-03-05 22:39: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那么是否有报那么是否有报警那么,是否有报警呢?关于这个才
  • 快递放在物业经签收人同意后丢失的,签收人负责;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物业处后丢失的,快递公司负责;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义务的、物业进行有偿管理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快递放在物业经签收人同意后丢失的,签收人负责;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物业处后丢失的,快递公司负责;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义务的、物业进行有偿管理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负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快递公司经签收人同意将快递放物业处后丢失属于签收人的责任;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物业处后丢失属于快递公司的责任;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有代收快递包裹义务的、物业进行有偿管理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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