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十二年,自1996年开始,公司开始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是一年一签,97年续签一年,98年续签三年,02年续签五年,至07年11年到期.可就在合同还未到期的时候,公司发布了新的文件,只要以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合同,至今还未到期的员工列入B类员工,而以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或是签了有固定期合同,但已到期,工龄达十年以上的,都是A类员工,企业保障其可以长期工作,直至达到内退年龄,享受企业内部退养待遇.而B类员工却必须每年接受5%的淘汰比例,改签后的新合同,年限只有一年,最长不过三年,随时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我认为此举甚不公平,因为我也有十余年的工龄,只因02年时工龄不够十年而签了固定期限的合同,如今却要成为企业淘汰的人选.01年至02年未续签合同,但我仍在企业工作,如果当年续签进行规范的话,我的合同应该06年到期,我应该享受A类员工的待遇.或者当初签五年就没有法律依据,当年都是企业把合同制好,要员工自己签字,什么规章制度大部分员工都不清楚,按照现在的标准,未满十年的时候应该签订三年的合同,由于我们签的是五年,导致今天不能享受到企业对员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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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情况下,企业和员工都有对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解除的权利,如劳动合同已到期而未续签,属于合同的自然终止.如属企业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你可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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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