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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来公司5年了,公司没交过住房公积金,可否要求公司补缴以及经济赔偿

劳动纠纷
2024-02-28 10:31:5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是可以解决的说一下具体情况
  • 您好,可以的,您可以要求补偿的
  •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你可以起诉
  • 自行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 公司没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举报补缴,索赔不可能。员工可通过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网或打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查出情况属实,可监督单位进行补缴。但如果单位只是没有给个别员工按规定缴存,就需要该员工提供详细的资料到管理中心进行实名举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定义务,若公司未经特殊批准就不给您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因此,公司应当在录用您之日起30日内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若您向公司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公司未缴纳,您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公司为您缴存。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后仍不为您缴纳,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离职后可以要求补偿。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公积金是可以要求补缴的。 单位补缴 住房公积金 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法律依据:《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 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要求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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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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