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辆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直接由交警大队保管,车辆如因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法院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其中扣押车辆分为交通违规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院进行查封和扣押车辆两种情况。
交通事故后车辆扣留的流程是什么
1、发生事故首先要报警,交通警察接到报警通知后及时出警;
2、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
证据,并及时的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对事故嫌疑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5、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