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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批病假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24-03-01 16:59:5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违法,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如需帮助可联系本律师。
  • 您好,煜双律师团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
  • 你好,一般是不可以的,是可以请的
  • 你好,需知病例基本情况,再做评估
  • 你好,我会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 不可以,职工病假如果是真实存在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批准病假,因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请病假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可以基于实际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处理。
    一、员工请病假用人单位不批准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关于病假问题,劳动法有着严格的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无须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假未获批准以旷工论处类的规章制度因而是无效的。
    二、法律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1. 关于病假问题,劳动法有着严格的刚性规定。首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无须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假未获批准以旷工论处类的规章制度因而是无效的。
    2. 基于单位享有的劳动用工管理权和对于员工上岗出勤的知情权,员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以告知单位安排代岗人员,同时注意保存医疗证明和门诊记录单等证据。
    3. 在员工病休期限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了给出了医疗期的概念,单位不得解除法定医疗期间的劳动合同。
    该规章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上班仅一天的员工,也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关于员工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10天类的规定是违法的。
    病假可以请多久:
    1、病假天数最长可以申请2年,即24个月。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期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如果超过24个月仍需申请病假的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要向该职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 如果职工的请假不符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流程,或者职工没有生病、没有病情证明材料的,公司可以不批病假。如果职工的请假符合规定,也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或者事后能及时补办的,公司不可以不批病假。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如果职工的请假不符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流程,或者职工没有生病、没有病情证明材料的,公司可以不批病假。如果职工的请假符合规定,也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或者事后能及时补办的,公司不可以不批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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