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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删除联系方式不让联系小孩

婚姻家庭
2024-02-21 11:29:12
共有1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对方拒绝给您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的,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探望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探望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过程如下:首先,您需要在对方阻止您行使探望权的两年内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其次,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最后,人民法院审查通过、予以立案。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并需要法律帮助的话,欢迎向我一对一咨询。
  • 可以要求孩子的探望权,双方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 您好,抚养权问题可以联系律所处理。
  • 您好,可以通过法院争取抚养权w
  • 你好!这个前夫行为是不合理的
  • 你好 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的
  • 上午好,协议上是怎么约定的呢
  • 你好,可以协议或诉讼处理的
  • 你好,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
  • 你好,你这边是有探视权的。
  • 您好 您这边先和对方沟通的
  • 可以按协议约定探望孩子。
  • 小孩多大,抚养权归谁的啊
  • 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让看孩子,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除了上述方法,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联系孩子怎么办
    1、离婚后对方不让联系孩子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
    2、已满两周岁的,且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可以通过以下办法:
    1、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协议离婚无共同财产,不能申请变更协议。
    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则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签订了协议,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对方是可以反悔的,因为如果对方坚持不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这个协议自然也就失效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你好,这是不合理的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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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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