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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科研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于2004年9月24日出差成都开国际牦牛研讨会,会后乘本单位的车回康定,由于专职驾驶员车速过快,途经二朗山路段时翻下山崖,造成三死一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我哥和驾驶员及其侄女当场死亡,车辆完全报废。经交管部门签定为驾驶员负全责,其他人员无责任。事后,单位对我哥等进行了安葬,并按有关福利条文对我哥的处理如下:1:按因公发给20个月工资共4万元;2:丧葬费1.2万元(因是单位安葬故单位已扣取);3:发给其母亲及女儿每月198元的困难补助;4:补助其女学费2万元。就此,此事已告了结。另,该车由其上级单位进行了保险:1,第三者责任险10万;2,车上人员险1万元/人*7;3,车身险25万。我已于2005年8月以特快专递要求该单位按交通安全法解决此事,并要求单位以书面方式回复。但没有收到单位的任何书面回复。又于2006年3月再次向单位发函要求按交通事故处理,并以一个月时间回复为限,否则将按司法程序进行。但单位仍没有给我们任何书面答复。只有其上级单位的局长出面说这种事情按交通法办理并无先例,并让该科研单位作好准备应对我们的起诉。

其它综合
2006-03-21 2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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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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