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林权证的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公司企业
2024-02-21 09:51:1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林权证的注销与撤销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注销是指当林权证上的权利因为某些原因而终止时,需要进行的一种操作。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土地灭失、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因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消灭等。在注销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注销原因材料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注销是一个正式的程序,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

    撤销则是指对林权证的不合法之处提出异议,并经过一定程序后,使林权证失去法律效力。撤销通常是因为林权证的发放存在错误、违法或不当行为,或者因为林权证的持有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林权证被撤销。撤销的程序可能包括当事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的来说,注销和撤销都是使林权证失去效力的操作,但它们的触发原因和程序有所不同。注销通常是因为权利终止,而撤销则是因为林权证的发放或持有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
  • 注销可以是自己主动的行为,被撤销,明显是查出不符合办理条件后,被有关部门做出处罚的结果,是被动行为。
  • 法律分析: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首先,撤销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单方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不需要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通常是以明示方式行使,通知到对方即可以生效。
    其次,撤销权是较为特殊的形成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完成。故撤销权是形成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根据债务人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在撤销权成立问题上设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
    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主观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法律分析: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虽然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法院来实现,它具有请求权的部分属性。但是,撤销权中形成权的属性更加明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