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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入职北京一家单位做财务工作,这家单位是北京分公司,总公司是青岛的,我入职的时候是跟北京分这家签定了劳动合同,社保和公积金也是北京分这家缴纳的,随着业务发展,集团又不断成立了10余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也由我做财务工作,但是后续的这些分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现在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多,我几乎无法承受,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24-02-10 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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