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状况,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因此,仅仅只有发票并不能充分证明已付款。
对于证明已付款的举证责任,一般有:
1、一方当事人认为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承认的,应由不予承认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
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