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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别人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名字吗?

房产纠纷
2024-02-02 14:39:0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别人是无法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名字的。
    然而,在房产证下来之前,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等。在这些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通过与开发商或卖家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方式,并在合同备案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房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仍然需要等待房产证下来后,才能正式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此,如果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疑虑,建议你及时与开发商或卖家进行沟通,并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备案情况。如果你发现有人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名字,你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一般是不可以的,积极维权
  • 不能擅自改名字。安徽达宁


  •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房子的产权不能做任何权属更改,也就是说没有下证之前不能更改名字。产权证下来了,购房者如果想更改名字,就意味着房屋产权的权属更改,我国房屋的权属需要更改时是受法律保护的,改名的难度相当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房产证上的名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不能去私自改动。
    需要房子房产证登记人和其配偶,以及标注的其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本人一起前往,才可以变更。
    房产过户需房产证上产权人亲自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办理过户。
    房产证上的信息,建委是有明确的登记的,任何人都不能更改房产证上的信息过户。
    如果房产证不能找回,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房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房产证上的名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不能去私自改动。
    需要房子房产证登记人和其配偶,以及标注的其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本人一起前往,才可以变更。
    房产过户需房产证上产权人亲自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办理过户。
    房产证上的信息,建委是有明确的登记的,任何人都不能更改房产证上的信息过户。
    如果房产证不能找回,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房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房产的产权尚未明确,因此不能擅自更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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