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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一次流拍第二次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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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6:35:1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拍卖一次流拍第二次降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 法律分析: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认可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 法律分析: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 司法拍卖出现流拍情形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及时组织下一次拍卖;若三次流拍,则应当将其进行变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第一次拍卖没有人出价或者未达到最低成交价,就会流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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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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