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在一个国企胶鞋厂工作,91年工厂在全厂范围内征集厂徽,我当时在厂的子弟学校工作,我设计的厂徽被工厂选中,当时工厂给了我70元奖励.后我调离子弟学校到厂里工作分管新项目皮鞋分厂皮鞋生产和销售工作(工厂主要产品为胶鞋系列).97年我将该厂徽注册为商标使用于皮鞋上.99年总厂将该商标推广至工厂所有产品上(在此过程中工厂未与我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进行任何协商),并正式成为工厂所有产品的注册商标.2004年,该商标获全国驰名商标的称号.2006年初我辞职,离开工作了30多年的工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