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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韩企2008年11月1日工作满一年(07年11月1日-08年11月1日<在韩国进修半年>),一年合同期满又续了三年合同!08年11月2日家有急事,周末加班没找到领导请假,擅自离开公司两天,08年4日因连续旷工两天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告之08年10月整月和11月周末加班的两天工资都不给了!!公司做法是否合理?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济相关
2008-11-05 21:09: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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