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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跟满16岁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女子同意,父母不同意犯法吗

婚姻家庭
2024-01-28 10:16:3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是不违法的呢
  • 你好,年满14周岁自愿行为不犯法
  • 你好! 这个是可以帮助助你的
  • 你好,不违法的,你多少岁的呢
    追问:我本人已满18,女子快满17了
  • 你好,一般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 建议双方协商清楚这个
  • 法律分析:跟16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如果双方都愿意不算。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龄以下之人发生性关系 ,不管其是否自愿,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龄以下的男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别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者依然需按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此亦有所规定,其更将之分为“对14岁以下之男女为”和“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以下之男女为”采取不同程度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法律分析:跟16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如果双方都愿意不算。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龄以下之人发生性关系 ,不管其是否自愿,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龄以下的男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别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者依然需按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与刚满16的女孩子发生关系而且女孩为自愿的是不会犯法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明知女孩子是未满十四岁的,仍然跟女孩子发生性关系的将构成强奸罪,无论女孩子是不是愿意的,男性都有罪。
    这个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但是你如果是在不知道女孩子的年龄情况下与未满十四岁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的也不构成犯罪的。与16岁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是不犯法的,提前是女方是自愿的。
    18周岁的以下的女性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作为成年男性,要恪守社会主义道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决不能欺骗、诱骗未成年人感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
    主观要件,毋须讨论,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尚未发生性行为就被旁人发现并制止,或因其本人性功能问题,不能达到性交的目的,罪犯就辩称其并未企图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企图减轻罪责,逃脱惩罚。此时,就需要司法工作者正确对当时的时间、环境、客观情况和其行为做出认定,进行合乎常人思维的推定,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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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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