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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有个问题咨询

民事相关
2006-03-19 13:28: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从抓获到移交检察机关最长是7个月(不包括发现新的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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