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投诉。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投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
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