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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板答复我的是,在30天之内他找人来接手我的工作(因为这个月单位要搞招商会,需要人,再加上我是熟手,所以他不同意放我走),可是我们并没有用书面文字来约定一定要30天才能走人(以前的同事离职也没有这么久的),并且他不同意补办保险。因为去年5月至12月期间的考勤记录遗失,但是有从去年7月至今每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也有今天1月至今的考勤记录(5月份的遗失)。还有一份押金欠条。 还有就是他不出据“离职通知书” 想请问: 1、在职期间能否提出劳动仲裁?我如果不遵守30天的时间会有什么后果? 2、如果我主动离职是否也能要求老板支付我的保险金及加班补贴? 3、我掌握的证据足够吗?如果找同事证明我去年5月入职,需要几个人的证明?电话录音可以吗? 4、因我身体有病(老板也知道),如果这30天内病情突然加重,需要手术,是否会对我造成不利? 我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7-09-04 13:19: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在职期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想提出辞职,则应提前三十天提出,如你不遵守三十天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2、即便你主动离职,你也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交社会保险费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3、一般来讲,加班费的问题,你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工资表复印件和考勤记录就可以了,因为该举证责任应该由单位负担;如果你想证明去年5月份入职,有没有其他的证据,则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仅仅有电话录音是不可以的,应该有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如果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是可以的。4、如果你在解除合同之前需要手术,则单位应该参照你们当地的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予报销,如果在解除合同之后手术,则单位没有报销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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