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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离职 新政策需要补缴社保 单位要求我承担单位补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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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00:43: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个的话,确实劳动者应当承担的
  • 离职后单位欠缴的社保的,由原单位继续申报,至于离职后在原单位没有工资收入无法扣费的情况下原单位补缴以后属于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还是需要个人承担的,直到原单位办理减员新单位才可以办理增员并交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单位为离职员工补交社保,可以直接在社保部门填写补缴申请表,并且提供该员工在需要补缴期间在本单位的的劳动合同以及这期间每月的工资会计凭证。
    补交社会保险程序:
    1,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单位的社保证、公章、现金或者支票到单位所属区县社保机构申请补交;
    2,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3,由社保部门审核需要补缴员工在单位期间合同、工资凭证,计算需要补缴具体数额;
    4,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当场使用现金或者支票进行补缴。
    扩展资料: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法律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 通常情况下,如果只是存在漏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很难获得支持(各地有一定区别),除非自始至终未缴纳社保。
    但是,您可以通过社保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但是,您可以通过社保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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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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