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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工作日没到 用人单位让我可以走了 这算是辞退吗

劳动纠纷
2024-01-15 09:52:32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书面承诺了履行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话,是可以的。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被辞退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
  • 您好,如果用人单位让您走的,属于辞退。
  • 是的。你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只有口头通知无效的,应该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非全日制用工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看具体情况定。主要看是否需要办理相应的辞职手续,如果不需要,当天提离职当天就可以走,否则就要根据手续办理时间来确定走人的时间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法律分析: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您好 公司有没有开辞退证明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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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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