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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没有,生育津贴也要休完产假后再给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4-01-15 11:02:5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这两个概念。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而生育津贴则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女职工的生活费用。
  • 产假工资也是工资,按月发放是法定,不发违法,
  • 你好,你是什么案件情况的,可以详细描述
  •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 您好 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呢
  •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一样。产假工资是职工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津贴标准后,由社保机构提供生活费用。女职工休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平均工资时,用人单位即可不支付产假工资;如低于,则要进行差额补齐。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是一回事。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 而对于超 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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