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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期间,伤者失去自理能力,工厂是否应该提供护理人员?

劳动纠纷
2024-01-03 11:50:5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失去自理能力,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在工伤住院期间,伤者失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协助伤者安排护理人员。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护理人员:
    1. 委托专业护理机构:企业可以与专业的护理机构合作,为工伤员工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护理机构,并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2. 雇佣临时护理人员:企业可以在伤者住院期间雇佣临时护理人员,为伤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企业应当与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3. 鼓励员工互助:企业可以鼓励员工在伤者住院期间提供帮助和支持,例如轮流照顾伤者、协助伤者进行康复锻炼等。企业可以为参与互助的员工提供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为工伤员工提供护理人员时,应当尊重伤者的意愿和需求,并确保护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同时,企业应当与伤者及其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伤者的身体状况和需求,为伤者提供全面的关爱和支持。
  • 你好,关于你的提问,解析:及时反映此事,应当按排护理人。
  •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护理费用H
  •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员工没有参加社保的或者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则由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员工因工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而该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来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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