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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化工压缩车间操作工,属不属于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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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10:10: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是有要求的。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要求员工加班的,则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的,还可以依法再延长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车工属于机械加工工种之一,不算特殊工种。
    车工也可解释为车床操作工人。车工的工件位置是指自己所使用的场地,机床,辅助设备工夹具的安装。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特殊工种如下: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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