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我家以按揭的方式在景德镇火车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定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在原先的施工计划中是整个商品房为6层(我家是买了第5层),而且告诉我们的施工计划整栋楼为6层,但是后来开发商却建了7层.在开发商所预售的房子的合同中,有的购买者他们的合同中注明了整个楼房是6层的,开发商却建了7层却并未告之给购买者,违反了房地产销售合同的第十条,所以开发商违约是事实的.而有的购买者的合同上面注明整个楼房是却是7层的(由于疏忽没注意),不知道开发商对于我们来说有没有违约?其中我要说的有2点:第一,刚开始开发商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者说在他们原先的施工计划中整个楼房只有6层,后来他们又改变计划加了一层,当然他们后来也去了上级主管部门补办了相关手续.只是他们前两天才拿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文或者许可证,而我们家是去年也就是2005年7月间与他们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不知道开发商这种未先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之前就私自在合同中把原来的6层改为7层是不是违约行为,是不是商业欺诈行为.第二,我前面已经说了开发商对于在合同中注名整个楼是6层的购买者来说是违约了,但是开发商在与以前的购买者违约的情况下再继续与后面的够买者签定的合同(虽然与后面的购买者签定的合同注明的整个楼房是7层的)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好象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样本及主体内容是一样的,只是合同规定以外上午事项不同吧?特别是同一家开发商他们销售同一栋商品房的合同更应该相同吧,不同的只是(购买者,价格,房屋位置等少部分可变动内容吧),这样是不是歧视不同的消费者?违反合同法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