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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建设的时候是以集资房建设的。我不是从开发商手里买到的,因为开发商用他的地皮,给他一个栋口,我是从这个人手里买到的房屋。这种情况我是买的商品房还是集资房呀?他现在改变了一楼的性质,变成门市房,土地局等单位,要让他补交的部分钱款。从我购买房屋至今未拿到房证。而且他在买给我房屋之前,以经把房屋抵押贷款了,也没有还。在2005年10月10日我和他之间签定了协议,内容是:他不准用我的房屋做任何抵押,如有这种行为,将双倍返还我房款。 这份协议他没有拿。只有我有一份。我签的协议条款有效吗? 如果没有协议的话,我能得到双倍赔偿吗? 我有权扣他妻子的财产吗?如果我要打官司的话,都需要作什么准备

损害赔偿
2006-02-17 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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