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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8月18日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做业务工作,后至2004年3月份担任供应部经理工作,主要是出口货物的采购工作。由于是朋友的朋友公司,所以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于2004年3月将档案和社保关系都交到公司保存。我于2006年2月4日提出书面辞职,经总经理批准,办理了交接工作,并于2月28日正式离开公司。但是公司只是由另一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经理在离职报告上签字,总经理并没有签字,而且给我的是复印件,原件被他们留存。至2006年3月15日前去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又被要求必须签份承诺函,否则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承诺函内容如下?竞业禁止承诺函本人由于个人原因向原公司(*****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并按公司规定已经办妥所有工作交接工作。本人在离职后向原公司做出如下竞业禁止承诺:1. 有关公司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本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2. 有关公司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本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3. 有关公司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本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4. 有关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产品图样等本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5. 本人保证在其离职后三年内(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经营产品相同的行业,不能到原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公司去工作;6. 本人保证不到从原公司已离职职工处工作;7. 本人若违反以上承诺给原公司带来利益损失,愿支付叁万美金给******有限公司作为对其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金。 承诺人: 日 期:

损害赔偿
2006-03-16 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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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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