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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88年分配到某单位工作。为了发挥自己的专业作用,本人于2003年5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到公司项目部工作的报告 。不久公司在本人的报告签署:三个月内调离本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并给予本过目,但不发文,并要求本人交出办公室锁匙离开岗位,本人的职位即安排其他人员顶替。(本人后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2004年8月5日本人接到被申请人通知称:“因你己未在本单位服务,违反了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所签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八款项之规定。经总公司研究决定:从二OO四年十月五日起,与你解出劳动合同关系。”但本人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本人提出经济补偿, 公司本文末付。 

损害赔偿
2004-12-02 17: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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